男子揽活砍树不慎跌落身亡 三雇主被判担责50%损失
[百科] 时间:2025-05-07 06:39:32 来源:昆仑地方特辑 作者:股票 点击:158次
原标题:男子揽活砍树不慎跌落身亡 三雇主被判担责50%损失
海峡网12月18日讯 (宁德晚报记者 陈健 通讯员 吴进阳)近日记者从福安市法院了解到,男揽该院日前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活砍
砍树中不慎跌落死亡
据福安市法院介绍,树不慎跌失 工人李某、落身郑某、亡雇章某等三人是主被责损生意伙伴,曾合伙经营一台搅拌机,判担并长期为他人建房提供混凝土搅拌及运送服务。男揽
去年7月9日,活砍李某等三人在施工过程中,树不慎跌失因一棵大树阻拦吊送水泥,落身三人便打算将大树的亡雇树枝砍断。受李某等三人雇用的主被责损郑某在帮忙砍树过程中,不慎跌落受伤。判担事故发生后,男揽郑某当即被送往闽东医院抢救,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郑某意外死亡后,郑某的母亲苏某曾多次与李某等三人交涉理赔事宜,但对于李某等三人提出的赔偿金额不满意,遂起诉至福安市法院,要求李某等三人赔偿其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55824.33元。
三雇主共同承担50%责任
日前,此案在福安市法院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等三人召集郑某等人干活,并按工作日向郑某等发放报酬,郑某与李某等三人之间形成劳务雇佣关系。
在劳务过程中,李某等三人作为雇主应当提供安全施工设施设备,但未给郑某高空作业时提供保护,存在一定过错,应对郑某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郑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施工中存在危险性应当是明知的,其在工作中未注意安全,不慎从高处跌落,其本人对自身受损存在过错。
结合案件发生的原因及因果关系、参与度的大小,法院认为郑某应对其损失自负50%的责任,另外50%的责任由李某等三人共同承担。经法院认定,苏某的损失共计825687.33元,遂判决李某等三人应共同赔偿苏某损失412843.67元。
(责任编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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