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抢劫犯肖如升执行死刑
12月19日,日照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市中升执执行死刑命令,在指定刑场,民法对抢劫犯肖如升执行了死刑。院对
肖如升,抢劫男,犯肖江苏省建湖县人,行死刑1986年3月出生。日照2014年10月11日,市中升执肖如升从家乡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某建筑工地随其父务工。民法同月16日,院对肖如升产生杀害失足女劫取财物用作路费回家的抢劫念头,并为此准备了绳索。犯肖当日20时许,行死刑肖如升步行至工地附近的日照岚山区某村,在该村街上遇到被害人刘某某,到刘某某在该村的租住房进行性交易。在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肖如升乘刘不备,用绳索从刘身后紧勒刘的颈部,致刘窒息死亡。肖如升从刘某某的衣袋内抢劫150元现金后逃离。
2014年10月17日,因劫取刘某某的钱款快花完,在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肖如升产生了抢劫此前认识的被害人王某某的想法,为此购买了美工刀。后肖如升多次到王某某经营的足浴店外找王未果。同月20日晚,肖如升与王某某通过网络聊天约定次日见面。同月21日9时许,肖如升与王某某见面后,跟随王某某来到足浴店后面王的租住房内,在二人发生性关系时,肖如升持美工刀从王某某的身后割王的前颈部,王极力反抗,肖如升将王摔倒在床上,见王不动后,劫得王的手机及现金约1 000元逃离。后王某某爬出房门求救,被送往医院经抢救脱险。经鉴定,王某某气管等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肖如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肖如升在短时间内连续以杀人手段进行抢劫,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被告人肖如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肖如升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判处肖如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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